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实施规则 2021年6月1号起实施
1 总则
1.1 本规则依据《能源效率标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制定。
1.2 本规则适用于一般用途离心通风机 、 一般用途轴流通风机 、
工业锅炉用离心引风机、电站锅炉离心式通风机、电站轴流式通风
机、暖通空调用离心通风机、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以
下简称标识)的使用、备案和公告。
不适用于空调用管道型通风机、箱型通风机、无蜗壳离心式通
风机及防爆等其他用途和特殊结构的通风机 。 2 标识的样式和规格
2.1 标识为蓝白背景的彩色标识,长度为 66 mm,宽度为 45mm。
2.2 标识名称为:中国能效标识(英文名称为 CHINA ENERGY
LABEL),包括以下内容:
(1)生产者名称(或简称); (2)规格型号;
(3)能效等级;
(4)效率(ηr或 ηe)(%);
(5)依据的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
(6)能效信息码;
(7)能效“领跑者”信息(仅针对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
产品)。
2.3 标 识 样式示例见附件 1 , 可 从 “ 中国能效 标识网 ”
(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 3 能源效率检测
3.1 效率等产品能效性能相关参数的检测方法应当依据 GB 19761
《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的现行有效版本。
3.2 《通风机能源效率检测报告》(以下简称检测报告)的格式见附
件 2,可从“中国能效标识网”(www.energylabelrecord.com)下载 。
3.3 生产者或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
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测,并依据能源效
率强制性国家标准,确定产品能效等级。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确定能效等级的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保
证其检测实验室具备按照能源效率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测的能
力,并鼓励其取得国家认可机构的认可。
3.4 利用自有检测实验室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实验室检测能力证
明材料(包括实验室人员能力、设备能力和检测管理规范),已经
获得国家认可机构认可的,还应当提供相应认可复制件;利用
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应当提供检验检测机构的资质认
定复制件。
授权机构应当对生产者和进口商使用的能效标识及产品能效
检测报告进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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