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耐特自动化专卖电子吊秤(电子秤)、抓斗秤、行车秤、装载机秤、料斗秤、皮带秤、称重给料机秤、钩头秤、垃圾车秤、皮带秤、限载(超载限制器)、轨道秤、港机抓斗秤、悬轨秤、普通天车秤、多功能天车秤、平台秤、缓冲平台秤、定滑轮、电子秤、钢包秤、epson打印机头等多种秤,一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电子吊秤的基本参数,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由称重传感器,机械传力机构及称重显示控制器组成的电子吊秤。 二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5.1.3.1 影响因子
各种误差应在标准测试条件下测试,当测定一个因子的影响效果时,其他所有的影响因子也应保持稳定在接近正常值。
5.1.3.2 化整误差的消除
应消除任何包含于数字示值中的化整误差。
5.1.3.3 净重值的最大允许误差
最大允许误差均适用于除皮后的净重值,预置皮重值除外。
5.1.4 误差分配
对电子吊秤各模块单独测试时,应按JJG555-1996中4.4.4规定进行误差分配。
5.1.4 检定时的测试
提交测试的电子吊秤应进行整机测试。
5.2 称量结果间的允许误差
不管称量结果如何变化,任何一次称量结果的误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
5.2.1 重复性
对同一载荷,多次称重结果之差,应不大于该称量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
5.2.2 旋转
载荷垂直起吊后在水平360º范围内旋转任意角度,示值误差均应符合5.1.1的规定。
5.2.3 偏载
多悬吊点的电子吊秤应符合JJG555-1996中4.5.2的规定。
5.2.3 多指示装置
电子吊秤的不同指示装置与打印装置之间示值之差应为零。
5.3 检定标准器
检定电子吊秤用的标准器的误差,应不大于电子吊秤相应称量最大允许误差的三分之一。标准砝码的替代,应符合JJG555-1996中4.6.2规定。
5.4 鉴别力
在处于平衡状态的电子吊秤的吊钩或其他承载器上轻缓地放上或取走1.4e的砝码时,原来的示值应不变。
5.5 由影响量和时间引起的变化量
电子吊秤应在满足5.1、5.2、5.4、5.5.3的要求。
5.5.1 温度
如果在产品说明书中没有没有指定特殊的工作温度,则电子吊秤应在-10~40ºC温度范围内保持其计量性能。特殊的工作温度范围不得小于30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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