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17945-2000《消防应急灯具》实施十年来,在指导消防应急灯具的生产、使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现代电子技术的迅猛发展,产品的性能和产品种类都发生很大的变化,因此标准急需修订。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承担了该标准的修订任务。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重点参考了IEC 60598-2-22 《应急照明灯具》、BS 5266《应急照明》、BS 5499-2《自发光式火灾安全标志的技术要求》以及JIS C 8105-2-22《应急照明安全性要求》。同时,根据GB 17945-2000多年来实施情况及国内现状,结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规范》的编制进展,将标准内容修改为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技术要求,拓展了标准的覆盖范围。
新的GB 17945-2010《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规定了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分类、防护等级、要求、试验、检验规则、标志、使用说明书等内容。新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对系统形式进行了划分,增加了相应的术语和定义;在技术要求方面增加了防护等级、自检功能、应急照明配电箱性能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性能及结构的要求;修改了标志灯标志内容的要求;增加了电磁兼容要求,选择了适当的严酷等级。经专家会议审定,该标准规定的各项性能指标和技术要求科学、合理、先进,达到了国际同类标准的先进水平。
该标准的发布实施,适应了当前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行业发展需要,对进一步加强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新产品、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实现与国际接轨将发挥重要作用。
系统应有下列自检功能:
a)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48 h后每隔(30士2)d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 30 s〜180 s,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
b) 系统持续主电工作每隔一年应能自动由主电工作状态转人应急工作状态并持续至放电终止,然后自动恢复到主电工作状态,持续应急工作时间不应少于30 min;
c) 系统应有手动完成a)和b)的自检功能,手动自检不应影响自动自检计时,如系统断电且应急工作至放电终止后,应在接通电源后重新开始计时;
d) 系统(地面安装或其他场所封闭安装的灯具除外)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在10 s内发出故 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故障声信号的声压级(正前方1 m处)应在65 dB〜85 dB之 间,故障声信号每分钟至少提示一次,每次持续时间应在1 s〜3 s之间;
e) 集中电源型灯具在光源发生故障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应急工作时间不能持续30 m〖n时, 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不能完成转人应急工作状态时,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保持至故障排除;
f) 集中控制型系统在不能完成自检功能时,应急照明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光信号,并指示系统中不能完成自检功能的自带电源型灯具、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的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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