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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注册个商标有哪些补助有什么可参考文件
东营注册个商标有哪些补助有什么可参考文件
来自:济南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1人民币
发布时间:2017-8-21 关注次数: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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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牌 济南恒标
规格型号 1
编号 知识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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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款方式 面议
价格单位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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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注册个商标有哪些补助,有什么可参考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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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东营市实际,该市将设立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据了解,在东营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发展资金补助。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相关规定。同一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法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仅对新取得注册商标给予补助注册方式不同补助不同

据悉,发展资金仅对新取得注册商标给予补助,对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于补助。

据了解,取得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500元,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件地理标志商标补助10万元;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指定1个国家补助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通过单一国家(不含马德里联盟成员)注册方式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个国家补助2000元,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1500元,每件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对于获得发展资金补助的申请人,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请人应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1年内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发展资金补助应当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1年内(以商标注册证的核准时间为准)向东营市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申请发展资金补助时,应当提交的材料包括:《东营市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商标注册证(有中文译本的含其中文译本)原件及复印件、商标权权属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对于自行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注册核准机构的注册费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代理费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据了解,发展资金补助实行日常受理、集中发放,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后,经东营市工商部门会同东营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进行发放。



东营市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运用商标参与市场竞争,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列入年度市级财政预算。
    第三条在我市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发展资金补助。
    对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同一集团公司或者企业法人及其子公司、分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四条发展资金仅对新取得注册商标给予补助,对注册商标续展、变更、转让等情形不给予补助。
    第五条取得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500元,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1万元;每件地理标志商标补助10万元。
    第六条通过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指定1个国家补助2000元(在指定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按照指定地区的国家数量计算),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七条通过单一国家(不含马德里联盟成员)注册方式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每个国家补助2000元,每件商标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4万元。
    第八条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每件商标补助1500元,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第九条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获得发展资金补助的申请人,每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三章申报程序
    第十条申请人申请发展资金补助应当在取得商标注册证后1年内(以商标注册证的核准时间为准)向市工商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根据第五条规定申请发展资金补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营市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自行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注册核准机构的注册费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代理费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根据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申请发展资金补助,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东营市商标品牌发展专项资金补助申请表》一式四份(同时提交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三)商标注册证(有中文译本的含其中文译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自行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注册费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代理费收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商标权权属保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六)其他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确保提交的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第十四条发展资金补助实行日常受理、集中发放,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经市工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通过后,按规定发放。
    第四章管理监督
    第十五条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发展资金的管理监督,确保资金按规定使用。
    第十六条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发展资金补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工商、财政等部门工作人员在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工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14年6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6月26日。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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