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划定工作程序
采取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方式划定全国和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
3.1 制定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
各省(区、市)依照本指南和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总体要求, 建立划定工作责任制和协调机制,制定各省(区、市)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明确职责分工,组织专门队伍,有序推进划定工作。
3.2 开展划定工作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国家生态保护红线顶层设计,提出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明确需要保护的湿地、草原、森林等生态系统分布范围, 指导各地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并做好跨省域生态保护红线的衔接与协调。
各省(区、市)依据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组织开展划定工作,参照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空间格局和分布建议方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形成本行政区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初步方案(含文本、图件、登记表),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意见,开展专家论证。经修改完善报省(区、市)人民政府审议同意后,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
3.3 各省(区、市)方案上报与审核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将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送审稿) 报送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开展技术审核并
提出意见,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批稿)。
3.4 方案批准与发布
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将各省(区、市) 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后,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发布实施。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在各省(区、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基础上进行汇总,形成全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报国务院同意后,向社会发布。
已初步完成或发布实施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的有关省(区、市)按照《若干意见》和本指南要求,进一步优化调整划定方案, 按程序上报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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