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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来自:湖北新楚风专用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118000人民币
发布时间:2012-10-30 关注次数:493
产品参数
产品参数
品牌 楚风牌
规格型号 小学生校车
编号 236
计量单位
付款方式 先付部分货款
价格单位 人民币
商品详情
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又称小学生校车,幼儿园校车 ,学生接送专车,是接送学生的专用车辆。要求平安,上下车便捷,还要醒目,同时还要求低入口,外部空间大,乘坐舒适。按大小学生尺 寸设计,我厂校车有19-51座小学生校车,购车电话:13872861327。

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配置1)竹地板奢华全革(或平铁地板); 2)内单行李 架,内扶手; 3)奢华手动兔儿镜; 4)电风扇,收放机,遮阳板; 5)内普通后视镜; 6)前大功率除霜器; 7)校 车独家使用软座; 8)普通规范内饰顶; 9)普通单天窗; 10)上粘贴下推拉侧窗; 11)手续和随车工具一 套.

   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采用东风汽车股份公司原装底 盘,全国联保。此车为校车公告,而非普通客车公告。上校车户不存在任何疑问。 
    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为我厂依据公安部、教育部、交通部的 相关规则,专门针对学校及幼儿园开发的,每个学生座位均配有平安带。配有平安锤,侧窗防护栏。面 对寒冬北国地域用户可加装独立油暖(取暖锅炉)。整车具有质优、价廉、平安的特征。十分合适各级 各类学校及幼儿园更新校车的需求。可选装方向助力,离合助力,断气刹,顶置空调及影视零碎。可选 装大座椅,这样既能够作校车又可作通勤车用,可选装汽车行驶记载仪(黑匣子),摄像头带监视器, 车载播送等。
购楚风校车,请选厂家直销, 全国最低价,质量效劳有保证.专业制造,值得信任.
我厂校车特征
1.我厂校车秉承一向的杰出造车理念,精心打造大、中、小型系列客校车。一直整车设计,总成选择,制造工艺到整车总检,无不注入了中肯存在于行业 的顶尖实力,一直保证车辆的抢先质量及前卫性。
2.整车造型采用流线型与方圆基调相结合,庸俗气度,引领客车时髦趋势。
3.超大前风挡玻璃和超大侧窗的设计,表现了古代客车的运转性,使客运和观光合二为一,让乘客尽享 旅途的 自然风景。
4.非对称式流线型的仪表台总成,可前后调理的方向盘,宽阔的微操空间,为驾驶员营建出舒适的任务 环境。
5.合理的车身外部空间设计,座位配置的多样化可供您量身定做,真正完成了产品的功用延展及特性特 征,充沛表现了产品的经济适用性。
6.前围全体式前大灯和后围全体式尾灯鞭长莫及,无机交融于整车前部和后部,时辰透出客车的灵性和 生动。
7.蒙皮采用滚压成形工艺,蒙皮平整,且进步钢度,减低煽动与杂声。采用西风原装底盘,全国联保。
效劳主旨:诚信、关心、让顾客100%的称心。
 









小学生校车,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产品号

ZK4F83T9013

批次

236

产品ID

N6191107

发布日期

20120427

生产地址

湖北省随州市

目录序号

73

总质量(kg)

5540

整备质量(kg)

3500,3700

额定质量(kg)

底盘型号

EQ6570K3AC1 三类   东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驾驶室准乘人数()

半挂车鞍座承载质量

接近角/离去角(°)

11/10

前悬/后悬

1180/2120

外形尺寸(mm)

6600X2280X2800,3000

货厢尺寸(mm)

XX

挂车总质量(kg)

轴荷

2100/3440

轴数

2

最高车速

95

车辆识别代码

LGF178FG××××××××× LGF178GG×××××××××

轮胎规格

6.50-16,6.50R16,7.00-16,7.00R16

轮胎数

6

前轮距

1750

后轮距

1586

轴距

3300

弹簧片数

8/10

排放标准

GB3847-2005,GB17691-2005国Ⅲ

燃料种类

柴油

发动机型号

发动机生产企业

发动机排量

发动机功率

YC4F100-30

广西玉柴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2659

75

其它

1,选装空调时,外形尺寸高度为3000mm,整备质量为3700kg,额定载客24-35;2.选装外摆门;3.选装应急车门;4.该车安装行驶记录仪。

产品报价

联系人

刘军经理

邮箱

452976880@qq.com

联系电话

0722-7065333   

传真

0722-7098688

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学生的人身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应当是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学生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依法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保障学生就近入学或者在寄宿制学校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及其教学点的设置、调整,应当充分听取学生家长等有关方面的意见。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城市和农村的公共交通,合理规划、设置公共交通线路和站点,为需要乘车上下学的学生提供方便。
  对确实难以保障就近入学,并且公共交通不能满足学生上下学需要的农村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国家建立多渠道筹措校车经费的机制,并通过财政资助、税收优惠、鼓励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按照规定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支持校车服务所需的财政资金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支持校车服务的税收优惠办法,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制定。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第四条 国务院教育、公安、交通运输以及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有关工作。国务院教育、公安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校车安全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共同做好校车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校车服务需求相适应的校车服务方案,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以及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
  第六条 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保障安全、经济适用的要求,制定并及时修订校车安全国家标准。
  生产校车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所生产(包括改装,下同)的校车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出厂、销售。
  第七条 保障学生上下学交通安全是政府、学校、社会和家庭的共同责任。社会各方面应当为校车通行提供便利,协助保障校车通行安全。
  第八条 县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公安、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第二章 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

  第九条 学校可以配备校车。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可以制定管理办法,组织依法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保障学生乘坐校车安全。
  第十一条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向学生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和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技能,并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演练。
  学生的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义务,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学生的监护人应当拒绝使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接送学生上下学。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开展交通安全教育。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第三章 校车使用许可

  第十四条 使用校车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经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
  (三)有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经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校车标牌应当载明本车的号牌号码、车辆的所有人、驾驶人、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停靠站点以及校车标牌发牌单位、有效期等事项。
  第十七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应当配备统一的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校车未运载学生上道路行驶的,不得使用校车标牌、校车标志灯和停车指示标志。
  第十八条 禁止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
  第十九条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达到报废标准或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二十条 校车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第二十一条 校车应当配备逃生锤、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应当放置在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校车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第二十二条 配备校车的学校和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做好校车的安全维护,建立安全维护档案,保证校车处于良好技术状态。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校车,应当停运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校车应当由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维修企业维修。承接校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的维修技术规范维修校车,并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所维修的校车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校车的维修质量负责。小学生专用校车,小学生平头校车,楚风牌小学生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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