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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GB/TGB28375-201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 GB/T 9978—1999
3.1 耐火极限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
3.2 耐火稳定性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承重或非承重建筑构件在一定时间内抵抗垮塌的能力。
3.3 耐火完整性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焰和热气穿透或在背火面出现火焰的能力。
3.4 耐火隔热性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分隔构件当某一面受火时,能在一定时间内其背火面温度不超过规定值的能力。
4试验装置
4.1 耐火试验炉
耐火试验炉应满足5.1,5.2,5.3,6.2的要求并便于试件安装与试验观察。
4.2 炉压测量与控制设备
炉内压力测量可采用压力传感器,传感器应能准确测量静压头,传感器不应布置在易受火焰或烟气直接冲击的地方。炉内压力可通过控制通风和调节烟道闸板来调节。
4.3 燃烧系统
可采用轻柴油,天然气,煤气或丙烷气作为燃烧系统的燃料。燃料由贮油(气)罐通过管道输送到喷嘴与高压鼓风机送来的空气混合,喷人炉内燃烧。燃烧产生的烟气由烟道经烟道闸板进人烟囱。
4.4 试件变形测量仪器
试件变形测量可采用机械,力学,光学或电子技术方式测量。
4. 5 加载设备
加载设备可采用液压方式,机械方式或荷重块方式。
加载设备应满足下列要求:
a)加载设备应能模拟均布荷载,集中荷载,轴心荷载和偏心荷载;
b)试验期间,试验荷载的大小,方向应保持稳定不变;
c)设备本身变形不应对试件变形测量,热电偶绝缘垫的使用产生影响;
d)测量设备应不影响试件背火面的空气流通和冷却以及妨碍其他项目的测量,观察和操作。
4.6 约束设备
可采用液压系统或其他加载系统作为试件的约束设备,约束设备应能为试件提供合适的边界条件。 4.7 仪器设备的精确度
温度测量设备:对于炉内温升 ±15℃;
对于试件背火面温度 ±4℃
对于试件内部温度 ±10℃
炉压测量设备:±3Pa
荷载测量设备:应加荷载值的 ±2.5%
时间测量设备:±2s
试件变形测量设备:对于轴向收缩或膨胀 ±0.5mm;
对于其他变形 ±2mm;
试件缝隙测量探棒:直径6mm的 ±0.1mm;
直径25mm的 ±0.2mm。
5试验条件
5.1 升温条件
5.1.1 炉温控制
耐火性能试验应采用明火加热,使试件受到与实际火灾相似的火焰作用。试验炉炉内温度随时间而变化,其变化规律应满足下列函数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