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能效标识
5.6 在产品包装物、说明书、网络交易产品信息展示主页面以及广
告宣传中使用的标识,可按比例放大或者缩小,纸质版可以单色印
刷,标识中的文字应当清晰可辨。
5.7 列入国家能效“领跑者”目录的产品,在目录发布 30 日后出厂
的产品应当使用包含能效“领跑者”信息的标识。
6 标识的备案
6.1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按 GB 19761 的现行有效版本所规定的产
品分类范围中的产品规格型号逐一备案。同一范围,效率 ηr或机组
效率 ηe相同的产品在备案时可不再提交检测报告。
6.2 生产者应当于出厂前、进口商应当于进口前向授权机构申请备
案,向授权机构提交《通风机能源效率标识备案表》(见附件 3),
以及《办法》所规定的相关备案材料,并同时在“中国能效标识网”
上填写相关备案信息。
备案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6.3 产品标识内容和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当向授权机构重新备
案。
6.4 授权机构应当自收到完整备案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
标识的备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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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符合本规则第 6.2 条要求的,由授权机构通知生产者或进
口商及时补充材料或更换已使用的标识。
6.5 生产者或进口商应当在每年 3 月 15 日前,向授权机构提交上一
年度的标识使用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各规格型
号产品的标识备案情况;标识的监督处罚情况;标识使用情况等标
识相关的资料。
6.6 外文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并以中文文本为准。
7 标识的公告
7.1 授权机构应当于备案完成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公告备案的标识
样本。授权机构应当核实并撤销能效不合格产品生产者或者进口商
的相关备案信息并及时公告。
7.2 授权机构应当建立产品信息数据库,向生产者、消费者和监管
部门等提供产品信息查询服务,及时核实并公告标识的核验和监督
检查情况。